三大就业政策让打工者“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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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编者按: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陆续迎来节后返程高峰。许多农民工带着新年的憧憬又踏上外出务工的征途。新年务工“钱”途如何?欠薪问题、用工纠纷怎么面对?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提请审议让农民工的心里有了底,2007年的就业保障工作赢得了“开门红”。
      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怎么进行备案?
      签订合同30天内登记
      终止合同7日内备案
      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目标任务怎样?
      劳动合同签订率超九成
      建立全国信息数据库
      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另外,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快实现去年制定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该计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监督检查咋办?
      调查摸底建用工台账
      信息上网供职工查询
      如果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劳动用工信息怎么办?
      从今年起,各地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将组织力量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劳动部门会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此外,职工也可以进行举报。
      用工信息数据库建成并联网后,职工将可以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关于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称,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通知称,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通知解释称,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通知要求,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于每半年结束后的20日内上报要情统计表。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上海社保监督委将亮相能否解决监管难题引关注。
      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提请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国务院委托,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就业促进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1.企业成规模裁员应守法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2.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设歧视限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关于城乡就业,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订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3.自主创业可获小额信贷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家将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自主创业,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4.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劳动预备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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