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编辑部
2006年8月万州的一家饮食文化公司打出招聘启事:招聘身高1.4米以下身残志不残的员工,男女不限,侏儒、佝偻病患者均可。专招矮个子的招聘启事一出,即刻引来一片质疑。不少人认为此广告存在着明显的招聘歧视,但有些人则认为:此招聘让矮小者得到了难得的就业机会,算不上什么就业歧视。
如今在我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而宪法中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款却越来越无法涵盖新形式下形形色色的问题。如果要重新为就业歧视立法,首先主体概念的确定该是最重要的。
你如何看待新环境下的就业歧视?您认为什么样的招聘条件才构成歧视,才是我们应该反对的呢?赶快与我们取得联系,给未来的反就业歧视法出谋划策吧。记住,这也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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